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高等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置實驗室突發安全事故,建立健全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師生生命和财産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結合我院實驗室具體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實驗室安全事故是指全院範圍内各級各類教學、科研實驗室或實驗場所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财産損失、環境破壞和嚴重危害社會的事故、事件。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原則如下: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師生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時,要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後,優先進行人員搶救,同時保障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
(二)預防為主,常抓不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風險評估、事故預警、風險防範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等工作。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學院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快速響應,協同應對。一旦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學院及相關部門要第一時間作出反應,迅速到位,正确應對,果斷處置,防止事态升級和蔓延擴大,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第四條 安全事故的分類和分級
(一)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兩類。
1.自然災害:可能影響實驗室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水、風暴、雷電、冰凍、地震等非人為因素形成的災害。
2.事故災難:事故災難包括易燃易爆物、廢棄物、放射性物品、水、電等,由于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引起的災害事件。
(二)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可能蔓延發展的趨勢等,由高到低分為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級。
1.重大事故:指事态複雜,對學院的安全穩定造成較為嚴重的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或破壞生态環境可能波及院外,需要院外應急救援力量協助才能應對的事件或事故。
2.較大事故:指事态較為複雜,對院園安全穩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财産損失,或校園生态環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壞,需要整合學院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或事故。
3.一般事故:指事态比較簡單,僅在較小範圍内對學院的安全穩定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害和财産損失,生态環境局部受到影響,學院(中心、所)自己的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就可以處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與職責,構建“學院-學科主任-實驗室”三級響應的實驗室安全應急工作體系,實行逐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六條 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驗室是學院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重大、較大安全事故由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應急處置,一般事故由(學科、中心、所)等二級部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應急處置。
第七條 二級部門是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主體。部門應成立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事故現場指揮、協調和應急處置。根據本部門學科專業特點制定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加強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保證應急預案有效實施;安全事故發生後,負責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得到有效處理。
第八條 實驗室是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實施主體。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是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實驗室所有場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負責制訂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細則,落實實驗室隐患排查和消除,做好事故預防、預警,第一時間正确處置突發事故,并及時報告。
第九條 實驗室全體人員應在實驗室負責人領導下,做好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措施,發生事故時應通力協作,積極組織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二級部門和學院有關部門報告情況。教職工對本人所管理的學生要加強安全教育,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确保安全。
第三章 事故預防和響應
第十條 各部門和實驗室應做好實驗室安全的預防、預警工作,杜絕隐患,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發生。
(一)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預防、預警機制,開展風險評估,做到早防範、早報告、早處置。
(二)實施實驗室标準化建設,合理配置安全設施和應急器具并定期檢修和維護。
(三)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強化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與操作培訓,完善各項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提高師生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四)各部門應對應急預案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本部門具體情況不斷進行完善和修訂。
第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後的響應
(一)事故現場人員是事故報告的責任人,所在部門為事故報告的責任部門。
(二)責任人應在自救、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啟動事故上報機制,責任報告部門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初步判定事故情況,進行現場處置,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責任部門應及時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各相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協助事故的處置。
(三)實驗室安全事故上報機制為:事故現場責任人→責任部門負責人→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保衛處、實驗室與實驗設備管理中心。
(四)出現人員傷害時,第一時間報告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保衛處和院醫院請求支援。緊急情況可先越級報告,或根據人員受傷、火情等情況分别撥打急救電話、火警電話。
(五)報告内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及地點、發生事故的類型及原因、事故情況、受傷害情況、報警人姓名、電話及所屬部門等詳細情況。
院外報警救護電話:120(急救)、119(火警);
院内報警救護電話:4992418
保衛處:4996110,4995110
第四章 常見事故的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突發事故類型主要有火災、爆炸、中毒、灼傷、窒息、洩露、環境污染、失竊、丢失等。各危險源涉及部門應根據各自危險源的種類、危害特性等分别負責組織制訂現場處置預案,并确保其切實可行。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基本任務
(一)控制危險源。及時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險源(滅火、切斷毒源等),防止事故繼續擴展,确保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
(二)引導人員撤離。組織撤離時應指導人員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并向上風向迅速撤離出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三)搶救受害人員。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以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危害。
(四)做好現場洗消。對現場殘留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可能對人和環境繼續造成危害的物質,應及時組織人員予以清除,減輕危害後果,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五)做好總結工作。及時梳理事故經過,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第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首先切斷火源和電源。如火勢較小,應迅速組織撲滅,防止事态擴展;如火勢較大或現場有易爆品存在,有可能發生爆炸危險,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現場。具體參照《澳门京葡娱乐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發生觸電事故時,應采取積極措施,安全切斷電源,使傷員遠離電源。若來不及切斷電源,可用絕緣物挑開電線,在未切斷電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體其他部位直接接觸觸電者,或者用金屬或潮濕的物品挑開電線。高壓觸電應及時通知學院供電部門,采用相應的緊急措施,以免發生新的事故。
第十六條 發生強酸、強堿及其他一些強腐蝕或強刺激的化學灼傷時,第一時間應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再用低濃度(2%-5%)的蘇打(針對酸性物質)或硼酸(針對堿性物質)進行中和;濺入眼内時,立即就近使用洗眼器進行清洗,清洗時間不少于15分鐘;處理後,再依據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第十七條 實驗室有人出現咽喉灼痛、嘴唇脫色或發绀,胃部痙攣或惡心嘔吐等症狀時,可能是化學藥品中毒所緻。初步判斷中毒原因進行下述急救後,視情況送醫院治療,不得延誤。
氣體中毒者,立即将患者轉移至空氣新鮮的地方,松開衣領、緊身衣物和腰帶,有條件的可以吸氧,查明何種氣體中毒,對症下藥(存放有毒氣體的實驗室應有警示标志);入口中毒者,立即催吐(可視情況采用0.02%-0.05%高錳酸鉀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複漱口;經皮膚中毒者,應立即将患者從中毒場所轉移,脫去被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清洗皮膚(粘稠物用大量肥皂水沖洗)。
第十八條 發生機械傷害事故時,立即關閉機械設備,停止現場作業活動。如遇到人員被機械、牆壁等設備設施卡住的情況,可直接撥打“119”,由消防隊來實施解救行動。對受傷人員,應立即送醫或請專業醫療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救治。
第十九條 發生爆炸事故時,在保障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及時切斷電源和火源并報警,組織人員通過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離爆炸現場。
第二十條 發生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安全事件時,在确保人員安全、符合操作規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斷設備動力,疏散人員,封鎖現場,确保現場儀器使用記錄完好。對受傷人員,應立即送醫或請專業醫療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救治。同時,學院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流程,報上級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事故和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各部門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事件原因調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後處理等工作,盡快恢複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和環境秩序。
(一)做好受傷人員的安撫、撫恤、理賠工作,如有需要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二)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嚴格信息發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時、準确、客觀、全面,做好穩定院園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全面檢查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查安全管理漏洞,對安全隐患及時整改,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四)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調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部門應在事故調查結束後三日内上交書面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經驗教訓,以及相關責任人員情況、善後處理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實行問責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實驗室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在處置實驗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職、渎職行為的,根據其性質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學科(中心、所)等二級部門應依據本預案有關規定,根據學科及專業特點,制定本部門專業化、具體化的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